|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许可条件 1、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且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取水建设项目(与水资源论证同时论证同时审批):从地表取水且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从地下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取水口在设区市行政区域交界河段上的取水。 2、只进行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且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原取水户:从闽江、晋江、九龙江的特定河段取水且日取水在5万立方米以上或者从其它河段、河流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从地下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跨市(地)行政区域的取水。 三、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置排污口申请书(须经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与水资源论证同时论证同时审批的取水建设项目:须提供经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只进行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原取水户:须提供排污口设置对周边取用水和水环境(特别是对水(环境)功能区)的影响分析报告(按照水资源论证有关退水影响规范编写)。 以上材料均是一式五份。 四、办理期限:一般为20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