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修改)。 二、实施机关 受福建省水利厅厅长委托,由省水土保持监督站具体承办。 三、受理条件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四、程序 (一)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二)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并根据改进情况提出技术评估报告; (三)建设单位根据评估和改进意见改进、完善有关工作,填写《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提交所需全部材料; 五、期限 省水土保持监督站受理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省水利厅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六、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开发建设单位正式申请公文(包括《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四)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报告; (五)财务报告和水土流失监测报告; (六)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批准文件;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二)至(六)项不含验收会议使用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书格式文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书可直接向省水土保持监督站索取,或从网站下载,网址:www.fjsbjd.com。 (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392号左海科技大厦A座四楼 联系电话及传真:0591-87823356、878045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