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二、实施机关
受福建省水利厅厅长委托,由省水土保持监督站具体承办。
三、受理范围与条件
(一)受理范围:凡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2、省级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3、跨设区市的项目。
(二)程序
(一)方案编制:建设单位选定具甲、乙级资质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提出申请: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向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
(三)受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当面告知或发出受理通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四、期限
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评审需提交的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申请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
3、其他相关说明材料各。
上述上述第2、3两项不含评审会议使用材料。
(二)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2、项目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确认函;
3、水土保持监测委托函(或承诺函) ;
4、水土保持监理委托函(或承诺函)。
上述材料不含报送项目所在地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材料。
七、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392号左海科技大厦A座四楼
联系电话及传真:0591-87823356、87804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