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采砂审批办事指南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福建省防洪条例》

3、《河道管理条例条例》;

4、《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5、《福建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规定》

6、《福建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文件,闽水(2001)34号)

二、受理条件

1、闽江特定河段(自闽清县水口电站坝下至入海河口)、九龙江特定河段(自西溪左岸康山隔堤至桂林排涝站)、晋江特定河段(自金鸡拦河闸至入海河口)的所有河道采砂项目,按经核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

2、闽江、九龙江、晋江特定河段以外的其它河段以及本省其它河流的河道采砂项目按以下规定许可:

1)经核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单个可(限)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在十五万(含十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许可发证;

2)经核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单个可(限)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在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

三、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采砂许可申请格式文本,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并发出受理通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通知

3、初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

4、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椐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根据实际需要,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先期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的。

5、许可决定: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水资源机构根据分级管理权限办理经营性采砂许可批件,报本级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出具许可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水资源机构领取许可决定和《河道采砂许可证》,或由水政水资源机构将批件和《河道采砂许可证》寄往申请人。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听证、招标或拍卖的时间)

五、需提交的材料

1、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一式3份);

    2、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3份),并验原件;

3、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供采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并验原件;

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复印件一式3份),并验原件。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

可直接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水资源机构索取。

七、备注

1、申请人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采砂。

2、集中受理时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布;若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作出采砂许可决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布,其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