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闽水财便〔2007〕52号 厅属各企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针对目前厅属单位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重申以下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规定的范围和结算起点内收支和使用现金,严格按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控制现金额度,杜绝白条抵库、现金坐支、公款私存等现金管理不合规现象的发生。 二、单位法人应严格按《会计法》规范会计行为,对反映本单位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均应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记录、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三、各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单位内部的会计不相容岗位应分设,做到职责分明、互相制约,各负其责,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互相核对,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性。 四、各单位法人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本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认真负责。特别是存在现金收支的单位,更要对单位内部现金流通的各个环节定期进行检查,切实把握情况,坚决杜绝“小金库”,避免发生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所引发的经济案件。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抄送:厅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