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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须知
 

2.1 总则

 

2.1.1  招标范围

(发包人名称) (工程名称) 的施工进行招标,现请愿意承包该工程施工的企业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工程概况及本次招标发包的合同工作范围详见《技术条款》。合同名称及其编号为                  

2.1.2  资金来源

(说明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及目前筹资状况)。

2.1.3  投标人的资格

(本条以下各款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

2.1.3.1  投标人应是收到投标邀请书的企业法人。

2.1.3.2  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重大事项有变化,则应随其它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已变化的相关资料(包括新完成的类似本招标工程的工程情况、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新发生的诉讼案件等)。

2.1.3.3  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证明其资格合格的必要材料。

2.1.3.4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应指明其中一方为联合体的责任方,并明确责任方和其它各方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声明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提交联合体各方的合法授权人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授权联合体的责任方式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标,以及负责全面履行合同。

(本条以下各款适用于款进行资格预审)

2.1.3.1  投标人的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施工经验:

2)财务状况:

3)施工设备:

4)主要人员:

5)其它:

联合体投标时,其各方共同组合的综合实力应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且每一方必须单独具备                       ,责任方还应具备                 

2.1.3.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作为投标人或联合体的成员或投标人的分包人参加投标:

1)在本建设项目或本合同工程准备阶段曾被项目业主或本合同发包人聘用为本合同工程提供设计和咨询服务的单位

2)已被聘用为本合同的监理人。

2.1.3.3  投标人除了应提交第7章中规定的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和主要施工设备表件,还应按本款和第8 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下列证明其资格的材料。

1)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并附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件的复印件及其证明;

2)近期完成的类似本招标工程的工程情况。

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

4)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复印件(附审计报告或其它证明材料),并说明为实施本合同拟投入的流动资金金额及其来源(附证明材料)。

5)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和近三年内涉及的诉讼案件资料。

2.1.3.4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上述第2.1.3.3款规定的全部文件。

2)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应指明其中一方为联合体的责任方,并明确责任方和其它各方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声明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提交联合体各方的合法授权人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授权联合体的责任方式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标,以及负责全面履行合同。

 

2.1.4  不允许任一单位对同一合同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1.4.1  除按第2.3.5条规定的替代方案的投标外,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1.4.2  任一投标人或联合体的各成员均不准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或变换联合体的责任方对同一合同投标。

2.1.5  投标费用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2.1.6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2 招标文件

 

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表所列文件和按第2.2.3条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


 

卷 号

章 号

           

 

商务文件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须知

 

3

合同条款

 

4

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5

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书和授权委托书

 

6

工程量清单

 

7

投标辅助资料

 

8

资格审查资料

 

技术条款

 

1

一般规定

 

2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3

土方明挖

 

4

石方明挖

 

5

地下洞室开挖

 

6

支护

 

7

钻孔和灌浆

 

8

基础防渗工程

 

9

地基加固工程

 

10

土石方填筑工程

 

11

混凝土工程

 

12

沥青混凝土工程

 

13

砌体工程

 

14

疏浚工程

 

15

压力钢管的制造和安装

 

16

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

 

17

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

 

18

预埋件的埋设

 

19

原型观测

 

20

建筑装修

 

招标图纸

 

2.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下同)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天(指日历天,下同)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

2.2.2.2  发包人的答疑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

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2.3.1  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    天前的任何时候,发包人可发书面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发包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天内发补充通知,则将按第2.4.2.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

2.2.3.2  上述补充通知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补充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

 

2.3 投标文件的编制

 

2.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

1)投标报价书;

2)投标保函;

3)授权委托书;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辅助资料;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3.2  投标报价

2.3.2.1  投标人应按第6章《工程量清单表》中的说明,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

2.3.2.2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

2.3.2.3  除第3章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可按第3章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调价。投标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和第7章《投标辅助资料》第7.4节规定提供价格指数和权重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2.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的报价或说明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报价的修改办法。

2.3.2.5  投标人应按第7章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招标人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

2.3.3  投标文件有效期

2.3.3.1  投标文件自第2.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   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3.3.2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56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发包人的要求,可在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招标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2.3.4条的规定仍适用。

2.3.4  投标保证金

2.3.4.1  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应少于人民币(大写)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2.3.4.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其它形式。投标保函应采用第5章中规定的形式,其有效期应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28天。

2.3.4.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天内退还,但发包人有权留下其中1-2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证件并签订了合同后退还。

2.3.4.4  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包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第2.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注释:

    1.  《投标人须知》提供了投标人按照招标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所必须的信息,以及投标、开标、评标和签署合同等有关规定。

    2.  《投标人须知》应得到严格的履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条款是对《投标人须知》的补充,以及对项目具体情况和要求的说明。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o、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资料表的条款项号是与《投标人须知》中条款的项号对应的、或增加的条款。是对((投标人须知》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项号

条款号

       

 

 

    1

 

    1.1

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

项目内容:

项目编号:

 

 

    2

 

   

    3.6

资格标准:

 

 

 

    3

 

    11.1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期结束后一日历日。

 

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4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

接收人:

投标截止时间:        日上午:

    5

    12.2

投标保证金:

 

    6

 

    19.1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

 

    7

    22.3

招标服务费:按国家计委文件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8

    2 3.1

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一、  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货物及服务采购。

2.定义

    2.1  “招标采购单位”系第一章所指的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2“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且本次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货商。

    2.3“货物”系指卖方按招标文件规定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3.合格的投标人

    3.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3.2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条例。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投标人只能投一个标。

    3.4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5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其准备与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及买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招标内容及要求

    (4)合同格式及条款

    (5)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 5日历日按投标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其认为必要时予以澄清,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对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7.2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将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7.3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8.要求

    8.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9.投标语言及投标要求

    9.1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或书写。

    9.2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人可对招标货物一览表所列的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货物说明一览表

    (5)供货范围清单

    (6)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

    (7)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8)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招标服务费承诺书

    (1 0)投标保证金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所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11.2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可按规定予以退还。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2.2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的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活动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弓l起的风险。

    12.4投标保证金以汇票、转帐支票或现金形式提交。

    12.5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 2.6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予以原额退还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2.7在中标人缴清招标服务费并签订合同后五日内,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原额退还。

    12.8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日历日。

    12.9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

  (2)如果中标人未能做到按本须知第20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3)如果中标人未按20.3条规定缴纳招标服务费;或

  (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上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给招标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  投标文件的格式与递交

1 3.投标文件的格式

    1 3.1投标人须编制由本须知第10条规定文件组成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以正本为准。

    1 3.2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 3.3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或许可,投标使用货币为人民币。

    1 3.4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响应文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货物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1 3.5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授权代表签署。

    1 3.6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为改正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改动时,修改处应由授权代表签署证明或加盖校正章。

14.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交

    14.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货物名称及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未密封可导致废标。

    14.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方应将正本的投标书、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凭证及招标服务费承诺书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正本投标文件密封袋中。

    14.3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之前(指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

期及时问)不准启封”的字样。

    14.4如投标文件由邮局或专人送交,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按14.1至14.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至接收入。

    14.5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14.6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迟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4.7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  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1 5.开标、评标时间

    15.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15.2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15.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 6.评标委员会

    16.1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的适当时间里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并做出授予合同的建议。

1 7.投标文件的初审

    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评议过程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17.1评委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完整、  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

    1 7.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1 7.3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7.3.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对投标文件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的资格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7.3.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还将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偏离是指:(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2)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限制了买方的权利和中标人合同项下的义务;(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对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评估。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1)投标文件未密封;   

    (2)未按规定由法人代表(或正式授权代表)签字或未盖法人单位公章的;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投标内容与招标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6)投标人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

    (7)一个投标人不止投一个标;

    (8)投标文件缺少招标服务费承诺书;

    (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18.投标文件的澄清

    1 8.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 9.比较与评价

    1 9.1评标委员会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所述评标方法与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9.2对漏(缺)报项的处理:招标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含配置、

功能),漏(缺)报的视同已含在投标总价中。但在评标时取有效投标人该项最高报价加入评标价进行评标。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标时不予核减,全部进入评标价评议。

    19.3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委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应作无效标处理。

    1 9.4评标委员会将按比较与评价最优在先原则,排列评价顺序,根据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

    六、  授予合同

20.授予合同的准则

    20.1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且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将被授予合同。

    20.2最低投标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 O.3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1 O%。

    20.4投标人试图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1.中标通知

    21.1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后,中标结果在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1.2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确认其投标文件被接受。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没有中标的其它投标人。

    21.3  中标人在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如果必要的话)并签署了合同协议书后,该中标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22.签订合同

    22.1中标人须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不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地点与买方签订经济合同。

    22.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22.3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标准,一次向招标代理机构缴清招标服务费。

2 3.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23.1投标人如对招标活动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投标须知前表第8

项所述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第2.6.4条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

2.3.5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3.5.1  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方案外,若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邀请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时,则投标人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方案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外,还可附加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说明其对基本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带来的效益以及对发包人的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设计计算、技术要求、价格分析和施工工艺及其它有关材料,在封面上应注明“替代方案”字样。

2.3.5.2  投标人还可主动提出不属于发包人邀请提交的替代方案,但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基本方案的投标文件,并再提交承包人自己建议的替代方案,建议的替代方案也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2.3.5.3  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投标人提交的替代方案。不管替代方案是否被采用,其投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

2.3.6  现场察勘和标前会

2.3.6.1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察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除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现场察勘外,还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6.2  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察勘现场而需进入发包人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发包人同意。除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外,在现场察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6.3  发包人在现场察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2.3.6.4  发包人将于                北京时间,下同)在(地点名称)组织投标人察勘现场,并在察勘现场后立即召开标前会。会议的目的是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3.6.5  投标人提出的问题须在标前会开始日的    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发包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答复。

2.3.6.6  标前会后,发包人将在    天内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意见发送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属于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将按第2.2.3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送。

2.3.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2.3.7.1  投标人应按第2.3.1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    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3.7.2  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3.7.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发包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

 

2.4 投标文件的提交

 

2.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写明:

1)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

2)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其编号;

3)在                     (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

4)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4.1.2  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发包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2.4.2  投标截止时间

2.4.2.1  投标人应在                     时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名称)。投标文件应面交。

2.4.2.2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2.4.3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第2.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拒收。

2.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4.4.1  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2.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发包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2.3.7条和第2.4.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4.4.2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

 

2.5 开标和评标

 

2.5.1  开标

2.5.1.1  发包人将于                    时在 (地点名称) 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并在发包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则发包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

2.5.1.2  开标会上将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和投标文件中其它需要宣布的内容。

2.5.2  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

    开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投标人不应对招标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违者可能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

2.5.3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发包人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发包人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按第2.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它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4  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

2.5.4.1  在开始评比之前,发包人应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5.4.2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技术条款》和其它要求,无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下列情况之一:

(1)    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

(2)    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3)    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4)    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5.4.3  发包人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2.5.5  算术错误的改正

2.5.5.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为:

   (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发包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2.5.5.2  发包人将按上述第2.5.5.1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发包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

2.5.6 投标文件的评比

2.5.6.1  发包人仅对按2.5.5.1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发包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

2.5.6.2 在评比时,发包人将考虑以下因素计算评标价。评标价仅供评标用,不能作为中标签约的合同价。

1)按第2.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

2)扣除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备用金,但若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竞争性计日工报价的备用金应予保留。

3)发包人按第2.3.5.1款规定,认为可接受的替代方案所引起的增减金额;

4)发包人认为可接受的非重大偏离和保留。

2.5.6.3发包人在选择中标人时,除了考虑按第2.5.6.2款规定计算的评标价的高低和合理性外,还将综合评比:

1)施工方法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施工布置的合理性;

2)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质量能否保证顺利施工;

3)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施工经验和素质;

4)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措施的可靠性;

5)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

2.5.6.4 发包人有权接受或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偏离、保留和替代方案。发包人不接受投标人在开标后提出的优惠。

2.5.6.5 评标中不考虑《合同条件》中有关价格调整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2.6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2.6.1  决标

2.6.1.1  发包人在按第2.5.6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将选择具有下列条件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1)按第2.1.3条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

   (2)按第2.5.4条规定,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3)按第2.5.6.2款规定计算的评标价较低且报价合理和按第2.5.6.3款的规定进行综合评比后的最优投标人。

2.6.1.2  发包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6.2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2.6.2.1  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招标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2.6.2.2  由于发包人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第2.3.3条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发包人除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外,还将向每个投标人支付投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等的补偿金人民币(大写)          元。

2.6.3  中标通知

2.6.3.1  在第2.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2  发包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6.3.3  发中标通知书前,发包人可在投标有效期内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拟予中标的投标人前来商谈合同事宜,谈定后再发中标通知书。

2.6.4  履约担保证件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担保金额规定在第3章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6.1款中,担保证件应采用第4章内规定的格式。

 

2.6.5  联合体注册证明

若联合体中标,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联合体在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证明。

 

2.6.6 签订合同

2.6.6.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天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

2.6.6.2  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第2.3.4.4款(2)项所述的情况,则发包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6.6.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发包人拒签合同,发包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投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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