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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在闽水利施工、
监理企业信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水利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强化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责任意识,提高诚信度和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在闽从事水利施工、监理企业信用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需接受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建立信用档案后,方可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闽施工、监理企业的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并指导全省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行业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日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发现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公告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认定标准执行,各级各部门应严格认真执行

三、信用档案备案具体工作由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下简称建管总站)负责。各备案登记企业可到建管总站领取《在闽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登记备案手册》或到福建省水利信息网信用档案栏目(www.fjwater.gov.cn)下载,向建管总站递交申请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获取备案资格后,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考核。

四、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对登记备案企业在闽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设备、管理人员、执业人员进行初验,在必要时将向有关部门发出协查函,对企业提交的信用档案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初验核查完成后,备案信息在福建水利信息网上分批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十天内予以核准。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经核实情况后,方可核准。

五、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在福建省水利信息网信用档案栏目公示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六、原在福建省水利厅建设管理总站信用档案备案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必须按照要求进行重新备案后才能生效,原备案资格的有效期至2010101日,有效期内仍可参加各项目投标(开标时间必须在101日之前)。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进行备案的,视同放弃备案资格。

 

 

                                                                二〇年六月三十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阅读: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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