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闽水水政〔2008〕13号 各设区市水利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全面推进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研究决定,今年3-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违规取水专项行动。现将《福建省整顿违规取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福建省整顿违规取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福建省整顿违规取水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3.整顿违规取水专项行动汇总表(表1-表5) 福建省水利厅 二ОО八年三月日
附件1: 福建省整顿违规取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自2006年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省政府先后出台了《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力推动了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目前,全省取水许可换发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也在全面推进,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无证取水、不按规定取水和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的现象。为深入贯彻《水法》、《条例》、《办法》,全面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取水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违规取水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本次专项行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法》、《条例》、《办法》等有关水法律法规为依据,扎实推进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努力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人水和谐。 二、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坚决取缔违规取水行为,进一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取水秩序,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取水户依法取水、依法缴费的观念和意识,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水的能力和水平。 三、整顿范围 1、无证取水。重点是: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未申领新版取水许可证而仍然使用旧版取水许可证取水的。 2、不按规定取水。重点是:不按取水许可证规定进行取水的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取水许可证内容发生变化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 3、越权审批发证。重点是:对不按照《规定》越权越级审批取水许可或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违规审批的。 四、实施步骤 实施步骤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8年3-4月) 各设区市、县(市、区)要重点抓好三个环节: 1、制定实施方案。按照省厅《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承办此项工作,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 2、组织学习宣传。集中时间对《水法》、《条例》、《办法》、《规定》有关水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要根据专项行动的范围和重点,结合“3.22”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在面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的同时,重点向同级人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宣传,通过送上门,请进来等办法向取水户进行宣传教育,为整顿违规取水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完成取水许可证换发工作。对尚未提交换证登记录入资料的,务必于3月底提交;对已经电脑录入的,要抓紧复核,对已完成打印证件的,应当及时将新版取水许可证发放到取水户,确保在4月底前全面完成取水许可证换发工作。省厅拟于4月底或者5月初在报刊、网络上向社会公告全省取水许可证换发证情况,届时旧版取水许可证全部失效。对于未列为公告的,视为无证取水。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8年4~6月) 1、由各设区市、县(市、区)组织对辖区内违规取水的情况按照省厅统一印制的违规取水情况汇总表(见附表)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逐个了解违规取水的单位、地点、规模、违规性质等内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各设区市要在6月30日前汇总辖区内违规取水情况汇总表上报省厅。 第三阶段----清理整顿(2008年7-9月) 1、制定违规取水整改初步计划。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区分不同类型性质,提出初步整改方案。 2、召开全省违规取水清理整顿分析会。根据全省调查摸底情况和各地初步整改方案,通过分析研讨,统一认识、统一口径、统一标准,分门别类地明确整改处理办法和措施。 3、开展清理整顿。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类型和处理原则,根据全省统一的整顿处理办法和措施,修订完善整改方案;根据确定的整改方案,按照行政执行责任制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规取水行为进行处理,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设区市要在9月30日前汇总辖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厅。 第四阶段----检查总结(2008年10月) 省厅组成检查组,分片到各设区市、有关县(区)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问业主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推动专项行动的园满完成。检查结束后,汇总形成全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整顿违规取水专项行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水资源可持继利用,维护正常取水秩序和取水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要按照省厅统一部署要求,抽调精干力量,精心组织实施,层层抓落实。各地要按照省厅的作法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上报省厅。 2、加强协作,搞好协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主动地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提出建议。同时,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整顿违规取水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3.22”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联合新闻舆论媒体,利用报纸、电视,突出宣传整顿违规取水专项行动,并有针对性地重点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营造依法取水、依法管水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厅将在水政监察总队网站开展专栏,适时通报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 4、分类处理、认真整改。 对本次专项整顿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照下述原则规定,分门别类地依法处理: (1)无证取水:对没有申领新版取水许可证而使用旧证的,责令限期重新进行取水许可登记后,补办新证;逾期不补办的,按无证取水处理;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按《条例》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按《条例》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理。 (2)越权审批:对不按照《规定》或故意隐瞒,越权越级审批发证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不按规定取水:对取水标的的发生变化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拒不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的的,按《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按《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4)对已列为全省清理整顿的违规小水电的,按照省清理整顿违规小水电的要求执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整改责任制,列出整改时间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省厅将邀请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全省范围内有代表性、影响大的违规取水行为和缴纳水资源费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各设区市应及时组织交流、总结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点带面,推动专项行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在9月30日前将整顿违规取水专项行动书面总结和统计表上报省厅。 附件2: 福建省整顿违规取水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整顿违规取水专项行动的领导,经研究,成立厅整顿违规取水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吴章云(省水利厅副厅长) 副组长:叶炳生(厅水政水资源处处长) 成 员:黄明聪(厅办公室主任) 陈国忠(厅农电处处长) 陈振华(厅监察室主任) 梅长河(厅水政水资源处副处长)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政水资源处 主 任:叶炳生 副主任:梅长河 办公室成员:王清贵、 张清建、詹传洪、陈华芳、林琦 附件3: 县(市、区)无证取水情况汇总表(表一) | 序号 | 取水单位 | 取水类别 | 取水地点 | 取水规模 | 实际取水量(发电量) | 实际取水起始时间 | 违规原因 及其情况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1、取水类别是指水力发电、火力发电、工业取水、生活取水等; 2、取水规模是指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水力发电的地指装机设计规模和设计库容、水库的是指设计库容。 县(市、区)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情况汇总表(表二) | 序号 | 取水单位 | 取水类别 | 取水规模 | 取水地点 | 动工时间 | 违规原因及其情况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